《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6年2月12日正式实施,在此提醒各位垂钓爱好者请注意以下重要规定:(本办法自2026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1.禁钓期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
释义:从2026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汉江干流汉台段禁止一切形式的垂钓行为,禁钓区、禁钓期之外的,应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垂钓。

2.禁止垂钓行为

第八条禁止以下垂钓行为:
(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具和禁用方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锚鱼装置、鱼枪、鱼叉、弓弩等工具;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四)禁止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五)使用法律法规禁用的其他垂钓工具、方法。
附禁用渔具图片:




3.钓获物规定

第七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在允许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内,单人单日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3千克,超过3千克的部分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重量超过3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钓获物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钓获的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应当全部采取带走、销毁或食用等方式妥善处置。
第九条 禁止钓获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各地应当制定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应急救护预案。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损伤的,垂钓者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误钓到其他禁钓品种及小于当地最小可钓标准的幼体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
第十条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买卖钓获物。
4.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进行垂钓的,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分类处置违规垂钓行为。
对初次且较轻的违规垂钓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对多次违规垂钓人员,依法依规处罚,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对钓获物明显超出规定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要求,或存在交易获利情形的违规垂钓行为,涉嫌非法捕捞的,应当依法打击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注意: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渔政执法人员和渔政协助巡护人员依法依规履职。
5.温馨提示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决定》已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在天汉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使用地笼网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以及在禁钓区域内垂钓。
请遵守禁渔期规定,使用合规钓具,不超量取鱼、不破坏水草;远离高压线、陡岸等危险区域,关注天气变化,结伴而行更安心。留一水清波,护生态之美;守一份平安,享垂钓之趣。
严格遵守长江十年禁捕政策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全民共护母亲河
修复生态佑子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