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
《汉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汉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汉中市被列为国家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陕西省医保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50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20〕21号)、《关于印发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20〕25号)(见附件1)精神,为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增强民生福祉,结合汉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是为有长期照料需求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医疗服务、费用补偿应运而生的保险。目的是,经过评估,对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的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
实施长护保险制度,受益最大的是老年人群体和重度残疾人群,不仅丰富养老服务市场,还可以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并缓解医保基金压力。通过对参保失能人群护理提供经济补助,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和子女及近亲属照护负担,让失能人员,尤其是重度失能人员提高生存质量,活的更有尊严。可有力推动长期护理服务的社会化,催生和促进汉中养老服务相关“新业态”加快发展,扩大就业,助推和丰富“医养在汉中”战略产业化。有利于弘扬尊老爱老传统文化,增加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增强民生福祉,是一项惠及特殊需要群体、实实在在的惠民“民心”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沿着正确的方向启动和推进,借鉴先期试点地区经验,结合中省市试点工作要求和我区实际,在试点工作部署中,坚持以人为本,分步实施,量力而行,从解决重度失能职工的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起步。坚持独立险种、独立运行、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以收定支,低水平起步,逐步提升拓展。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试点首先在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中试行。
(二)保障范围。长护保险保障人群是因年老、失智、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试点起步重点将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护理的重度失能参保职工纳入保障对象,重点补助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
(三)资金筹集。长护保险基金筹集采取个人、单位缴费与市县区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同时通过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从福彩公益金、残疾人就业补助等多渠道筹资。按年筹集、按年缴费。试点起步阶段,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按50元/人,试点期内可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经认定的特殊困难退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和财政各分担50%;单位筹资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30元/人划转;财政补助按20元/人,由市县区财政按属地化管理分级负担。
(四)待遇标准。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测算,采取居家护理、上门服务、机构康养等方式,设定试点起步的保障项目和分级保障标准,在确保试点资金宽裕、试点工作可持续的条件下,减轻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的事务及经济负担。试点期间,失能人员可选择居家自主护理、护理机构上门护理和机构护理其中一种服务方式。居家自主护理费用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450元的标准支付给享受人员;护理机构上门护理费用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支付给护理服务机构;入住机构护理的费用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支付给护理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高龄保健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五)基金管理。长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试点期间注重长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按照独立险种进行独立核算、独立运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经办方式。试点阶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2家具有健康险资质、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信息技术能力和专业管理团队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长护保险具体经办工作。招标经办服务费具体以中标结果为准。汉台区医保局及其经办机构要确定专门机构,配置相关专业人员专职负责资金筹集、人员评定、待遇审定、支付信息系统运维等管理,监督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工作。
(七)护理机构及护理方式。经县级以上卫健、民政、其他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养老机构、康养机构、社区卫生养老及居家服务机构,符合长护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均可申请,经审核通过并签订服务协议后,成为长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机构内或者上门等方式的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
机构护理,指参保失能人员入住定点护理机构并由其专业人员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上门护理,指参保失能人员由定点护理机构或团队人员定期到其家中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自主护理,指参保失能人员由其家属或指定人员居家照顾护理。
(八)支付范围。以下费用列入长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机构护理床位费、服务费、设备使用费、药品、耗材等规定费用;
2.居家上门医疗护理服务符合规定和标准的项目费用;
3.居家自主护理小额护理服务补助费;
4.第三方承办代办费、信息系统运维费;
5.评估鉴定费;
6.失智失能预防性费用。
属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应由公共卫生负担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以及自残、刑事案件、境外等发生的费用,长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服务管理。区医保局及所属经办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服务内涵、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做好我区长护保险的管理、监督及服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根据《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区政府成立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长护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附件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医保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负责人要研究解决长护保险试点政策制度试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承担重要任务的相关部门要建立畅通协作机制,把握工作推进的时序、节奏和力度,确保长护保险试点工作高效高质量推进。
区医保局负责长护保险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日常工作推进;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险基金归集和监督管理,落实工作启动和运行经费;区卫健局、区民政局、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医疗养老护理机构相关数据调查,规范监督护理机构服务行为,配合做好长护保险实施有关政策执行落实;区人社局负责做好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商保服务承办机构负责做好承办服务工作,依据协议内容认真落实;区税务局负责长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开展政策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各单位要利用手机、电视、网络等方式大力宣传长护保险试点的范围、方式、架构、待遇和重要意义,及时准确的宣传解读政策,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长护保险试点工作稳妥推进实施。
附件:1.关于印发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20〕25号)
2.汉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
汉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郑雪梅 副区长
副组长:邵小河 区财政局局长
李晶晶 区医疗保障局局长
成 员:区委编办主任
区民政局局长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区司法局局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区税务局局长
区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区总工会副主席
区社保中心主任
区红十字会副会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医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医保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