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简称:长护保险)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下面我们就长护保险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详细的政策解读。
一、试点期间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范围?
试点期间长护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参保范围一致,即首先在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中试行。
二、试点期间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
长护保险保障人群是因年老、失智、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试点起步重点将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护理的重度失能参保职工纳入保障对象,重点补助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
三、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与缴费标准是什么?
长护保险试点基金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单位缴费30元,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个人缴费50元,试点期内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划转;财政补助20元,由市县区财政按属地化管理分级负担。
无个人账户和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经认定的特殊困难退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和财政各分担50%,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单位代扣代缴。上述两类人员缴费资金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四、缴费时间及待遇
(一)缴费时间
长护保险缴费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退休人员长护保险与大额医疗保险同步征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护保险,当年个人缴费部分可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也可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扣减。
(二)长护保险待遇
•未在规定时间缴纳长护保险费的人员,不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参保人死亡的,自死亡次日起停止长护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应连续参保缴费,若缴费中断,中断期间不得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对于未参保人员,需自长护保险制度试点实施之日起按筹资标准补足全部缴费年限,补足后可申请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同时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五.申请长护保险失能评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①申请人参保凭证(社保卡)、身份证;②诊断证明、病案等材料;③填写《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六、长护保险支付范围?
以下费用列入长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机构护理床位费、服务费、设备使用费、药品、耗材等规定费用;
2. 居家上门医疗护理服务符合规定和标准的项目费用;
3. 居家自主护理小额护理服务补助费。
4. 第三方承办代办费、信息系统运维费。
5. 评估鉴定费。
6. 失智失能预防性费用。
属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境外发生的费用;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职业病、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等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医疗、康复及护理费用,长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失能评定的流程有哪几步?
失能评定工作按照提交申请、受理初审、上门评估、综合鉴定、结果公示和异议复评等程序进行。
①参保人员就近向商保承办机构提出失能评估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②商保承办机构就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注意6种不符合失能评定条件的情形;
③经初审符合失能评定条件的,失能评定委员会组织上门评估,并进行邻里、社区走访,采集评估信息;
④失能评定委员会组织对上门评估卷宗逐一进行审核讨论,作出评估结论;
⑤经评定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评定结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⑥评估结论作出后,经复核、公示均无异议的,商保承办机构将经公示的评定结论送达申请人或其合法委托人。
八.什么情况下,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将不予受理?
①未参加长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长护保险费的;
②患病治疗期未满6个月的;
③患病正在住院接受治疗或病情不稳定的;
④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⑤经查实申请人(代理人、监护人)在前次申请评估时存在虚报谎报情况并未满2年的;
⑥属于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应支付待遇的和境外发生导致失能的情形;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职业病、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等,以及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责任导致失能的情形。
九.长护保险护理服务方式有哪些?
①机构护理,在协议医疗机构、护理机构使用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
②上门护理,由协议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③居家护理,居家接受指定团队人员、亲朋、专人等提供护理服务。
十、长护保险待遇支付的标准?
参保人员长护保险待遇期为缴费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支付标准为:
护理方式 |
基金支付标准 |
基金月支付 限额 |
待遇标准 |
备注 |
协议医疗机构 |
40元 /床/日 |
1200元/月 |
符合基金支付标准部分,基金支付不低于70%,个人自付不高于30% |
不符合基金支付的护理项目需提前告知家属,由个人100%自付 |
协议养老护理服务机构 |
36元 /床/日 |
11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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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护理机构上门 |
3次/周 |
800元/月 |
基金支付66元/次,个人自付6元/次 |
人均服务次数不超12次/月,服务时长18—24小时/月 |
居家护理 |
15元 /日/人 |
45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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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件链接:汉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