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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三、报告与监测

四、预警

五、应急处理

六、工作责任

汉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卫局具体组织突发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将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必要时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第五条汉台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严格的突发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六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负责突发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七条市传染病医院承担鼠疫、霍乱、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传染性结核病、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及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隔离治疗和危重传染病人的重症监护。驻区设传染科的综合医院(市中心医院、3201医院)为后备医院。

市人民医院承担其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各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1-3张隔离观察床(每间一床),负责对接诊的疑似传染病人隔离观察并及时转诊。

第八条区卫局组建由公共卫生、流行病学、传染科、内科、儿科、影像、中医科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负责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指导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大队分别组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组和监测组;传染病医院、市人民医院分别组建医疗救治组;各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组建医疗救治小组,形成预防救治医疗体系,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   报告与监测

  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行政辖区内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信息报告体系,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应立即逐级上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和各镇(乡)、村、单位的主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负责本单位或本区域内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第十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内向区卫局报告(值班电话:2729084),区卫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可能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十一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同时要进行计算机网络报告。

第十二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等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值班电话:3189986)。

对其他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病(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发生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加强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同时要注意毗邻地区的重大疫情动态,及时掌握信息。区疾控中心和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大队要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发生本《预案》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区卫局应当向毗邻地区的县卫(委)通报。

第四章   

   第十六条重大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实行预警制度。由指定的监测医院(市中心医院、3201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按预警病例定义(诊断标准)严密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见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方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组织人员核实预警指标后报告区卫局,区卫局建议区政府决定,发出预警。

第十七条预警发出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组织对预警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检验。预警病例必须安全转送市传染病医院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对预警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体温检测和医学观察。其他医疗机构对不能排除的疑似病例要安全转送至监测医院进一步检查,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需启动本应急处理预案,由区卫局提出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成立汉台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挥:汉台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常务副区长、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区卫局局长

   员:区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区经贸局局长、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监察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城乡建设与住房保障局局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环保汉台分局局长、公安汉台分局局长、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商务局局长、汉中火车站站长、汉中民航站站长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和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1.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

2.对人员进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

3.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4.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5.停工、停业、停课;

6.紧急调整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7.统一调配使用医疗设备、药品、器材、卫生技术人员等医疗资源;

8.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9.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10.对传染病疫区的可疑物资和废弃物资实行控制;

11.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解除前款所列措施,由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接到通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对因突发卫生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区卫局应当及时向市卫健委报告,请求立即派遣医疗救护队伍支援。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因突发卫生事件致病前来就诊的人员必须接诊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治疗所需费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传染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传染病医院和设传染科的市中心医院、3201医院应当按照国家对传染病门诊和病区的规范要求,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合理安排人流、物流走向,认真进行有效消毒,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对医疗废弃物应当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和集中统一处理。

第二十六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群防群控、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人员的隔离与防治、公共场所的经常性消毒以及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对出入传染病流行区域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检疫;保证及时运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药品、器械与物资。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是:

1.指挥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救治工作;

3.制定、发布和解除采取应急措施的公告;

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区卫局的职责是:

1.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依法及时准确提供突发卫生事件信息;

2.负责突发卫生事件的调查、预防控制和执法监督;

3.负责组织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人员培训,指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4.组织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攻关,推广先进适用的医疗卫生技术。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器材、药品等购置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属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公安汉台分局的职责是:

1.负责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疫点和实施卫生检疫区域的治安管理;

2.协助区卫局和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封锁、控制和隔离;

3.对干扰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环保汉台分局负责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和疫点内经过消毒后的医疗废弃物的集中统一处理。

第三十四条区城乡建设与住房保障局负责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永久性或临时性卫生设施用房的建设任务。

第三十五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交通工具的征用和公交车辆的消毒工作。

第三十六条区民政局负责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社会捐赠、救济和殡葬工作。

第三十七条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供应和储备。

第三十八条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突发卫生事件的报告、通报工作,在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对学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配合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卫生事件进行报道,宣传应急处理科学知识,发布登载公益广告,按照规定报道指挥部发布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区物价、建设、农业、林业、水利、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人劳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纪委监委负责督查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落实情况。对执行本预案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失职、渎职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做到政令畅通。如有贻误时机、违抗指挥的行为,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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