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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

(2025年8月27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六届]第五十九号

《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已经2025年8月27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传承汉中藤编,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带动群众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汉中藤编的保护传承、产业发展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汉中藤编,是指传承分布于我市南郑等地区,以竹木等为骨架、藤条为主要编织材料,经选材、加工、弯曲、造型、组装、编织、修整等工序,制作家具、生活器具、工艺品等制品的传统技艺以及相关实物。

第三条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保护和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汉中藤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和场所: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藤编器具及相关工具、材料、设施和其他代表性实物;

(二)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三)反映汉中藤编的图书、纹样、手稿、影像等文献资料;

(四)与汉中藤编相关的展示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重要场所;

(五)与汉中藤编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汉中藤编保护传承对象的认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汉中藤编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市场监管、经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汉中藤编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中藤编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研调查,具体实施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汉中藤编相关资料的,应当将有关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以及电子档案,及时汇交本级文化主管部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供汉中藤编资源信息。

第八条对汉中藤编资源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九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汉中藤编进行保护:

(一)建立汉中藤编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采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汉中藤编制作工艺和工具材料制作技艺,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展示和传播;

(二)公开汉中藤编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便于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三)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汉中藤编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四)其他有利于汉中藤编保护的措施。

第十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汉中藤编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实施保护规划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能力,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汉中藤编专项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

(二)收集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相关场所;

(四)开展传承、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动;

(五)按规定使用项目保护资金,为项目保护提供保障条件;

(六)推荐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

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前款职责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撤销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重新确定项目保护单位。

第十一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汉中藤编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展示。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汉中藤编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汉中藤编代表性项目。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鼓励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传习所(工作室)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选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续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汉中藤编展示、传播等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开展汉中藤编普及活动,推进非遗进校园,鼓励学校成立藤编社团,开设兴趣班(课),与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活动。

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建设汉中藤编人才培养基地,推动汉中藤编后备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汉中藤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十五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汉中藤编保护传承。

第三章创新与发展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藤编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的协调,培育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建设,强化产业协同,健全藤编产业链,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升汉中藤编品牌辨识度、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传承人的龙头企业、手艺人的合作社、勤快人的家庭工坊、电商人的线上小铺、创新人的研创基地”模式,采取引导创业、鼓励做强、规范经营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非遗工坊、生产性研创基地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汉中藤编技能培训,带动就业创业,助力乡村振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汉中藤编非遗工坊是依托汉中藤编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市、县(区)文化、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中藤编生产性保护,把非遗工坊建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体系,推动汉中藤编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

汉中藤编非遗工坊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托汉中藤编项目技艺开展生产;

(二)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基础设施、工具设备等条件;

(三)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为重点,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

第十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汉中藤编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鼓励藤编生产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生产标准,建立产品溯源体系,增强汉中藤编特色产品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条市、县(区)林业、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培育优质竹藤资源。开展青藤植物资源清查,筛选培育宜编的优良青藤品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青藤种质资源库。支持建设青藤扩繁示范基地,培育适合藤竹融合编织的木竹、水竹等示范林,逐步提高本地藤编原材料的使用率。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工信、林业、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藤条资源富集的村、镇,建设藤条去皮、软化、剖分等初加工基地。大力发展初级加工和精深加工,在保护传承非遗手工工艺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加工手段,融合藤编与竹编工艺,创新藤竹、藤木、藤铁、藤布艺等复合编织技术,开发特色化、多样化、高附加值终端产品。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林业、工信、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汉中藤编产业集中连片地区,推动建设藤编循环经济产业园,支持构建生态产业链、循环经济链,推进特色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支持藤编企业加入国家竹藤产业发展创新驱动联盟、中国竹藤品牌等产业集群,聚集优势资源抱团发展。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林业、科技、人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家林草局国际竹藤中心、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鼓励成立汉中藤编研究机构,着力打造“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加大关键性技术攻关,破解技术难题,提升藤材利用效率。制定健全工艺手册、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全产业链技术评价体系,在保护传承中提升藤编产业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文化、人社、农业农村、林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汉中藤编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在景区、历史文化街区、主题公园、公共文化场馆等规划建设中融入汉中藤编元素,在公共交通等候区域等场所为汉中藤编的宣传展示提供条件。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发汉中藤编文化旅游精品线路,探索藤编特色休闲旅游与民宿、农业、康养融合发展新业态。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民宿、农家乐等设立汉中藤编展示空间,开发汉中藤编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市场监管、文化、工信、交通、农业农村、林业、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中藤编流通渠道和电子商务建设,鼓励支持汉中藤编企业通过网络销售等模式创新发展,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开发汉中藤编国内国际市场。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市场监管、文化、工信、林业、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以支持藤编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打造汉中藤编区域公用品牌,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强品牌监管,规范品牌评估、评定、评价、发布等工作。加强专利申请保护,依法对汉中藤编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第二十七条汉中藤编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诚信经营,守正创新,自觉维护汉中藤编质量和品牌形象,扩大汉中藤编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汉中藤编相关行业性组织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汉中藤编保护和发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汉中藤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破坏汉中藤编史料、文物和实物,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棕编、竹编、扇编、草编、麻编以及羌绣、架花等县(区)级以上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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