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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台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汉台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1812


汉台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管理,规范政府融资行为,提高政府项目收益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预〔201811号)和《陕西省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陕财办预〔2019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特定项目发行的、以特定项目建成后营运收益或专项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汉台区区本级收益债券项目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区政府代报、转报的汉中高新区、兴汉新区、滨江新区经开区、市本级项目及市城投公司等市本级平台公司项目收益债券资金的募集、使用、偿还和监管。

第四条  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工作由省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负责本级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工作。

(二)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应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并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强化监督落实问责。建立“借、用、还”各个环节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第五条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和偿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区政府。区政府应授权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转贷。

第二章  债券项目及收益

第六条  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能够产生持续的收入现金流。

第七条  公益性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是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收益债券项目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资本性支出,包括形成项目固定资产的建安支出和设备支出等。具体包括:符合会计核算资本化条件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以及其他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资本性支出事项。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九条  项目收入是指与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项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公益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其中,公益性项目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条件成熟的还应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债券存续期内合法合规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

第十条  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工建设。同时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支出进度,避免资金沉淀。

第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规模。

第十二条  除债券资金外,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来源应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需符合国务院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足额及时到位,其他资金来源应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三条  公益性项目实施主体在申报债券发行前,应委托独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预期收益、支出及融资平衡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等情况编制项目专项债券申报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和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区政府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额度及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全区项目收益债券应当纳入政府债务系统进行管理。财政部门依据区级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及综合财力等因素,测算确定区级专项债务限额。项目收益债券对应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和相关费用,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并依据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十六条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根据省、市通知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收益债券收支计划,结合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本级项目收益债券需求,经区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

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管理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的项目收益债券收入应当列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收益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项目收益债券规模、调入专项收入和主管部门制定的还款计划,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方案。

第十九条  项目收益债券利息和相关费用应当根据项目收益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因素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项目建设期内,项目收益债券利息可以先从项目资金中垫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二十条  项目收益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收益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规定列入相应预算科目。

第五章  发行偿还拨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收益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建立专项债券偿债还本准备金制度,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第二十三条  因项目取得的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二十四条收益债券资金下达后,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实行以下拨付方式:

(一)对于区本级属于政府部门或国有平台公司直接实施的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农林水、社会事业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且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民生类项目履行“承诺备案制”、不再实行抵押。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债券发行本息及相关费用并在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经区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依据部门拨付申请及政府批示,签订资金管理使用协议拨付债券资金。

(二)对于区本级不属政府部门或国有平台公司直接实施的收益债券项目,另由社会资本方参与合作的收益债券项目(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必须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贷款企业资产审计及抵押物价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办理相应的抵质押手续。项目单位在区政府授权的抵押登记部门(区发投公司)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手续。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抵押标的物办理抵押登记总额核定抵押比例,确定专项债券发放额度。财政部门依据主管部门拨付申请政府批示及相关资料,签订资金管理使用协议拨付债券资金。后期,社会资本方参与合作其他类型政府收益债券项目,可参照该条款执行。

社会资本方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债券资金造成收益债券项目还款违约,将由区政府依法依规办理延期抵押或者对抵押物进行拍卖。

(三)对于区政府代报、转报的汉中高新区、兴汉新区、滨江新区、经开区等新区项目主管部门和平台公司收益债券项目资金下达后,必须由代报、转报项目新区管委会承诺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期限按期足额偿还债券本息及相关发行费用,并明确债券项目相关债务不属汉台区政府承担。财政部门依据拨款申请、还款承诺及政府批示,签订资金管理使用协议后拨付债券资金。

对于区政府代报、转报的汉中市本级项目和市城投公司等市本级平台公司收益债券项目资金下达后,必须由代报、转报项目主管部门承诺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期限按期足额偿还债券本息及相关发行费用,并明确债券项目相关债务不属汉台区政府承担。财政部门依据拨款申请、还款承诺及政府批示,签订资金管理使用协议后拨付债券资金。

若市城投公司等市本级平台公司和新区所属平台公司等代报、转报项目单位无法按期足额还款,应优先拿其有效资产偿还债务;若项目单位仍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市城投办、兴汉新区管委会等代其还款;或者由汉台区政府提请市政府通过市级财政直接扣划相关资金用于偿还债券发行本息及相关费用。

市级财政未予扣还汉中高新区、兴汉新区、滨江新区、经开区、市本级项目主管部门及市城投公司等市本级平台公司相关偿债资金造成专项收益债券项目还款违约,同时市级在上下级结算时扣减汉台区相应资金后,汉台区有权扣划汉中高新区、兴汉新区等单位通过汉台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申报的各类专项债券、各类补助资金和土地收益资金等其他资金用于偿还债券发行本息及相关费用。政府债券项目一旦违约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债务资金,区政府将不再受理各新区管委会及市本级相关政府债券申报工作。

第六章  公开绩效管理

第二十区政府根据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的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及时披露债券信息,包括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计划和安排支出项目方案、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公开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  财政部门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年度新增债券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正向激励作用。强化债券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债券资金绩效目标监控。

  资产管理

第二十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组织建立项目收益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收益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加强相关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项目收益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相关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严禁将项目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政府收到市政府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后,授权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债券用款单位)签订资金管理使用协议,规范债券资金管理。债券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按国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监督和使用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职责分工

第三十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项目收益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

(二)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配合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共同审核项目资金需求和融资平衡方案。

第三十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专项债券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  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省市文件要求,负责审核汇总分管领域项目建设规划和建设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审核项目资金需求和融资平衡方案。

(二)组织做好项目收益债券各项发行前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初步设计、投资估算、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的制定与评估等。

(三)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项目运行产生的专项收入等其他收入。

(四)按照债券管理要求和相关协议做好项目收益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三十  抵押部门区发投公司职责:

(一)对于区本级由社会资本方参与合作的收益债券项目,需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贷款企业资产审计及抵押物价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债务人提供资产质押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手续。担保责任不因债务人发生改制、兼并、合并、联营和更名等情形而减免。若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债券实现,须提供新的担保。

(二)若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将由区政府依法依规办理延期抵押或者对抵押物进行拍卖。

第三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主体)是债券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债券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二)按照债券管理要求和相关协议做好收益专项债券偿债资金的筹集与缴纳。

第十章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修订<汉中市汉台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汉区政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相关链接:关于《汉台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链接:关于《汉台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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