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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台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台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汉台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5


汉台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9,及《汉中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实施细则》汉政办发〔202220,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汉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  反拐工作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

第三条  成立汉台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反拐联席会议,见附件),负责全区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全区反拐相关政策措施,监督、推动、评估各镇(街道)、部门对反拐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反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条  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与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沟通联络,共同做好反拐、防性侵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反拐工作水平。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确定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拐卖人口案件。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不断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加强对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的分析研判,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买方市场”,完善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强化网站平台监管和执法检查,切实防范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

第六条  公安机关、教育、网信、市场监管、共青团等部门单位及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受教育权,扎实落实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防止失学未成年人成为拐卖、性侵害犯罪的侵害对象。持续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完善防拐骗、防性侵、防校园欺凌等儿童安全教育,引导中小学生增强安全意识。加强校园网络环境治理,深入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和不法行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检察院、公安机关、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娱乐休闲、旅馆住宿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强制报告、家庭教育指导、教职员工入职查询等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拐防拐法治意识。

第八条  公安机关、民政、卫健等部门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管理,推动完善儿童收养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提升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防止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民政、城市管理、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和帮扶管理工作。做好重点群体的安置帮扶和关爱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加强对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救助力度,落实对留守妇女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措施,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社、商务、工会、残联等部门单位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强迫残疾人乞讨、劳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妇联等部门单位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各项部署有效衔接,大力发展乡村富民产业,支持农村妇女劳动生产和就业创业,发展妇女优势特色产业,拓宽农村妇女增收渠道。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单位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

第十三条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发挥作用,在拐卖人口犯罪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防拐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加大防范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新技术应用,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升级,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不断提高及时发现、精准预防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各成员单位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发现疑似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大法工委等要加强沟通配合,坚持从严从快、公正高效的原则,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严惩。要对新形势下打击拐卖儿童积案、网络拐卖犯罪、网络暴力等问题,积极开展会商研讨,确保在反拐工作的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准确有效,保障反拐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公安机关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严格落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认真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进一步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严厉打击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协同检察机关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完善网上投诉、举报途径,定期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完善打拐热线、反拐信箱、失踪儿童紧急发布平台(钉钉“团圆”系统)等举报制度,扩大发布渠道和范围,提高群众参与反拐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反拐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打击解救工作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

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查处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DNA数据信息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解救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拐卖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法查处和协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完善和规范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等工作程序、工作机制,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安置政策,提升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等机构的服务水平;全力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单位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对被拐卖受害人进行分类救助,按照被拐卖受害人的身心特点和必要的需求提供饮食、住宿、医疗、通讯、返乡等救助服务,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有关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利用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培训教育等活动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监护督促令”工作,监督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

第二十四条  人社、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单位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被解救的被拐卖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关怀帮扶,落实各项权益,加强法律援助,定期回访关爱,帮助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对符合条件的有培训意愿的16周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并为有需要的被拐卖受害人异地就业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  卫健、残联等部门单位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依法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推动将符合条件的被拐卖残疾受害人纳入救助范围,依据相关政策为被解救的被拐卖残疾受害人提供康复救助、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愿意存续婚姻关系的被拐外籍妇女,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外籍妇女个人意愿,协助办理停居留和婚姻登记手续,纳入实有人口管理。对希望返回原籍国的被拐外籍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康复中转和送返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反拐安全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拐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警示不法分子,营造全民反拐社会氛围。

宣传、网信、公安机关等部门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加大反拐宣传工作力度,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通过曝光打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警示和震慑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提升群众的知法守法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等部门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和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开展反拐工作、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和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单位将预防拐卖、防性侵知识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和教育教学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政策宣讲活动,发动城乡居民积极参与举报犯罪线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

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公安机关、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定期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在日常安全宣传中加入反拐相关内容,交通运输行业、娱乐行业、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鼓励社会公众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现的疑似拐卖或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

民宗、商务、卫健、人社、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将加强对反拐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列入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开展反拐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动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涉外用工用人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提高群众反拐安全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拓宽群众举报有关犯罪线索的渠道。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评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督促检查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落实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将反拐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开展反拐工作提供支持。要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和社会各界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第三十条  各成员单位年度反拐工作情况由本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汉台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汉台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汉台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成立汉台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总召集人:区政府分管

人:公安汉台分局副局长

   员: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

委网信办分管副主任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发改分管副局长

局分管副局长

民宗局分管副局长

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人社局分管副局长

城管局分管副局长

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

乡村振兴局分管副局长

商务局分管副局长

文旅局分管副局长

卫健分管副局长

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法院分管副院长

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

区总工会分管副主席

团区委分管副书记

妇联分管副主席

残联分管副理事长

二、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反拐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反拐工作,和市级组织联系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反拐工作;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各(街道)、各有关部门《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落实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公安汉台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公安汉台分局副局长刘春雁担任,副主任由刑警大队教导员邓长华、副大队长李华担任,刑警大队综合中队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政策解读链接:一图读懂 | 汉台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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