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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第二条、《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监管服务工作规则指引》(人社厅函〔2024〕175号)、《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汉人社函〔2025〕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的岗位或工种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同意对以下岗位分类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一)对部长/副部长、司机、售后服务、采购管理4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包装拆垛机操作、包装洗瓶机操作、包装验瓶机操作、包装装酒机操作、包装杀菌机、包装贴标机操作、包装箱/塑包机操作、包装线长、包装工段长、包装部码垛机操作、包装部设备管理、包装部设备技术、包装部设备维修、包装部卸垛机操作、包装工艺管理、酿造工段长、酿造糖化操作工、酿造发酵操作工、酿造过滤操作工、维修工、品管检验员、成品库管理、工程司炉操作、工程配电操作、工程制冷操作25个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二、同意你公司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请按规定工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劳动者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1984小时。平均每月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201.36小时。

三、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你公司应在保障其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职工补休,确保职工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且平均日、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超过部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除本批复已明确核准的岗位(工种)外,企业不得自行扩大实行范围,严禁将未经批准的岗位(工种)纳入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范畴。经批准的岗位(工种)应严格按照核定范围组织实施,不得与其他岗位(工种)混岗作业。

五、你公司要依法履行内部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等),妥善保存涉岗职工代表意见、会议纪要、公示告知等材料,如提供申报材料缺乏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等现象,造成后果自行承担。

六、你公司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及时在公司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岗位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此批复的有效期限为两年(2026年6月26日至2028年6月25日)。期满后如需继续执行或者调整岗位,应至少提前2个月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特殊工时制度批复执行情况报告。

此复。

汉中市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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