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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印发汉台区农村公交运营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

《汉台区农村公交运营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汉台区农村公交运营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我区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农村公交“开得通、留得住”,根据中省市区关于加快推进建制村通客车有关工作部署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营补贴是指对汉台区农村公交运营企业运行成本和经营亏损等实行财政补贴。

第三条 根据脱贫攻坚有关精神,对在完成“村村通客车”任务期间,经营农村公交线路的农村客运车辆,地方财政应给予补贴。农村公交运行方案可根据群众出行需求的变化,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进行科学调整、优化。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汉台区境内经营农村公交的客运企业。

第五条 财政补贴分为燃油补贴、经营亏损补贴两个部分。

(一)燃油补贴。按照每年中省财政部门相关补贴标准额度,全额发放补贴。

(二)经营亏损补贴。对农村公交扣除燃油补贴后的实际亏损,结合汉台区地方财力,按审计后企业实际亏损额的60%给予补贴。

第六条 服务质量考核。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农村公交运营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管理,按照《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农村公交运营企业在接受财政补贴的同时,自身也应通过优化线路布局、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成本核算等方式,努力降低运营成本。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扣发其部分财政补贴,情况严重者,不得享受财政补贴:

(一)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的规定线路、区域、班次、班时,违规从事农村公交经营的;

(二)虽经许可,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农村客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四)经营线路的起讫点无一端在乡镇、农村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中止运输服务的;

(六)车容不整、拒载,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七)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八条 资金保障来源。农村公交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解决。

第九条 补贴资金拨付程序。每年第一季度内,由农村公交运营企业就上一年运营亏损情况,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提交申请,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根据上一年日常考核管理情况进行审查,会同区审计局对运营亏损情况进行审计,并对照补贴标准进行初步核算,将核算结果报送至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对核算结果进行复审,按程序上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对补贴企业、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财政局按程序足额拨付补贴至区交通运输局,由区交通运输局按要求拨付至企业,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条 资金管理。政府补贴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规范性检查。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控告和检举农村公交运营补贴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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