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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乡村振兴局解读: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管,提高项目实施效益。同时,市巩固衔接办《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管理重点工作安排(9-12月)明确要求汉台区要以区政府名义出台区级管理办法

二、《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起草依据

区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政策依据主要为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陕乡振发〔2021〕15号),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贫办发〔2019〕10号),市巩固衔接办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汉巩固衔接办发〔2021〕2号),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11部门《汉中市脱贫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24号),市乡村振兴局转发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汉乡振发〔2021〕5号),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成立汉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的通知》(汉区办字〔2021〕58号),以及区政府关于转发《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汉区政办函〔2020〕30号)。

三、出台《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拟解决的问题

进一步明确区级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实施、公告公示、监督管理要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等,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监管

四、《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按照省市要求,区乡村振兴局结合全区衔接资金项目使用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27日向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商务局、民宗局征求意见建议,在收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回复后,及时整理意见,对《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报请区政府审签。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共征求9个区级部门意见建议,1个部门反馈意见4条,采纳4条;8个部门反馈无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出反馈意见的

区财政局:1、第五条“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建议修改为:“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2、第六条“未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的衔接资金,由区乡村振兴局优先从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中选择相关项目,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形成项目实施计划,并编报衔接资金项目方案标准文本(简称项目方案)。项目方案中超出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实施计划及时下达镇(办)和相关部门实施。同时由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将项目方案报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建议修改为:“各级衔接资金项目的安排,由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优先从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库中选择相关项目,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项目资金计划并编报衔接资金项目方案标准文本(简称项目方案)。项目方案中超出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及时下达镇(办)和相关部门实施。同时由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将项目方案报备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

3、第十二条“衔接资金项目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主体,实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或镇(办)报账制”建议修改为:“衔接资金项目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主体,实行行业主管部门或镇(办)报账制”。4、第十九条“衔接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将部门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报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备案。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区财政局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区财政局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议修改为:衔接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执行。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区乡村振兴局和区级行业部门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将部门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报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备案。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区财政局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本部门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意见予以采纳。

(二)未提出反馈意见的

区发改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水利局、人社局、民宗局、商务局无反馈意见。


 解读文件原文链接: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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