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20〕138号)、汉中市民政局、汉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民发〔2020〕132号;《关于在低保对象资格认定中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汉民发〔2018〕148号)。
1.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一般应为本地户籍。
2.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即农村家庭收入高于4860元/人·年,低于7290元/人·年的家庭。城市居民家庭收入高于620元/人·月,但低于930元/人·月的家庭)。
3.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当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进行适当扣减。
4.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①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②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③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新自建房)或拥有别墅,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面积。
④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⑤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
1.本人提出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2.《汉中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
3.申请人本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家庭成员实际收入和刚性支出(学费、医疗费用等)证明材料。
1.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汉中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
4.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确认,并向申请家庭发放《汉中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状况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
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报送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责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安排核查。
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解读文件链接:汉中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