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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突发价格异动造成的危害,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汉台区经济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陕西省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应急预案》《汉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汉台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置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因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经济金融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剧烈波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以及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

1.4工作原则。

1.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区价格主管部门提高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意识,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跟踪监测,做到依法、灵敏、准确、高效;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前兆时,随时监测,科学分析,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准备和实施工作。

3.依法规范、综合监管。区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应急工作,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到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疏导与查堵相结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戒相结合。

4.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他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区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汉台区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发改局局长担任,区发改局、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区财政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局局长担任,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2.2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推进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完善价格监测应急值班、执法检查、新闻宣传等制度。

2.收集、分析重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相关信息,及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报告,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建议区政府启动预案。

3.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各项具体工作。

4.研究提出发展生产、吞吐储备、促进流通、加强监管、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方面的政策措施,向领导小组提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5.组织对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

6.完成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7.根据市场价格情形,及时提出终止应急预案及其措施建议。

2.3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应急办职责:涉及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情况发生时,作为主管突发事故处置和预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工作。

2区财政局职责:做好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情况发生时,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财政经费保障。

3 应急响应

3.1级别划分。

根据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程度,划分三个级别警情。

1.一般价格异动警情。在汉台区行政区域内或相邻县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2.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和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秩序已产生不良影响且市级政府已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形。

3.重大价格异动警情。在全省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己涉及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心理极度恐慌,行为失控,产生了抢购等较为严重的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产生严重影响且省、市已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形。

3.2预案启动。

区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时,立即开展工作,迅速掌握情况,准确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类型,提出启动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预案启动后,区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工作,迅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类型和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3.3应急响应。

1.一般价格异动警情的响应行动。

1)出现一般价格异动警情后,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到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区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实行一般价格异动警情的价格监测报告和值班制度。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一日一次监测,将商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原因、价格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领导小组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如遇紧急情况,启动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值班制度。

3)报请区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各项处罚规定;通报政府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将采取的措施。

4)加强应急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依法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召开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敬告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及时受理群众价格举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劝阻,防止其跟风涨价、推波助澜。

2.较大价格异动警情的响应行动。

1)出现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后,迅速启动较大价格异动警情的监测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安排专人16小时值班,畅通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巡查工作,密切关注市场价格波动。

2)启用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提请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对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规定。

其它任务同一般价格异动警情预案。

3.重大价格异动警情的响应行动。

1)启动重大价格异动警情的监测报告和值班制度,对市场实施一日两次监测,监测品种扩大至与价格异常波动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畅通12358价格监管平台,进一步加强应急执法检查,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全面开展市场巡查工作,密切关注市场价格波动。

其它任务同较大价格异动警情预案。

2)提请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在我区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4 应急终止

4.1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急响应即行终止:

1.一般价格异动警情应急终止。在汉台区行政区域内或相邻县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消失时,解除警情,终止一般应急响应。

2.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应急终止。当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消失时,解除警情,终止较大应急响应。

3.重大价格异动警情应急终止。当全省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己涉及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及人民生活必需品发生的剧烈波动消失时,解除警情,终止重大应急响应。

4.2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区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认为达到终止条件后,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3应急工作总结。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认真总结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结合形势发展变化,提出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建议。

5 应急保障

5.1应急信息保障。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价格监测网络和举报信息网络建设,确保价格监测信息、价格举报信息、应急值班信息及政策落实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5.2应急资金保障.

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经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应急响应行动、应急教育培训、应急装备购置等。

5.3责任和奖罚。

1.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外泄。

2.在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和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履行职责的;

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警情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 附则

本预案由汉台区发改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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