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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F汉台环责〔2024〕11号

陕西汉中市教育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轶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YNBY5X

地址:汉台区滨江新区民主街以南汉阳路以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日(14:30—15:20),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安高新教育集团汉中市滨江新区实验中学建设项目于2022年9月投入生产运营至今,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4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陕西汉中市教育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印件、法定代表人樊轶龙身份证复印件、审计风控部职员亢川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及其处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杨蕊(27080015028)、吴芳(27080015017)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西安高新教育集团汉中市滨江新区实验中学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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