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鑫东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纪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64821238U
地址: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三组
2021年5月2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汉中市汉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分别对你公司厂界东北侧、厂界西侧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分别为64分贝、62.2分贝,分别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标准限值4分贝、2.2分贝,2021年5月2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7日内完成噪声超标整改。限期整改到期后,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汉中市汉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再次对你公司整改后厂界噪声进行了现场执法监测,在公司厂界东北侧界外、厂西侧界外布设2个点位对昼间噪声进行监测。2021年6月3日由汉中市汉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汉区环监字[2021]第033号)显示,监测结果分别为63.4分贝、62.9分贝,分别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标准限值3.4分贝、2.9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5月2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现场勘验图、现场检查照片4张,5月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监测报告(汉区环监字(2021)第025号),6月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页,6月3日监测报告(汉区环监字(2021)第033号),6月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页,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中市鑫东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肖纪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
3.执法人员秦丹(616039)、范璐(616037)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1〕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贰万元(¥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台区人民政府或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
2021年8月20日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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