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5年10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决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决定(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12月3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  话:0916-2626672  传真:0916-2626576 电子邮箱:fgk2626672@126.com 通讯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63号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723000)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               附:《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决定(草案)》及其说明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决定 (草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天汉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切实做好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修复,全力守护好汉中市民的“幸福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保护范围】 本决定所称天汉湿地公园是指市政府确定的汉江汉中中心城区段一江两岸管理范围内的湿地、绿地、堤防、广场及公共设施。 二、【工作责任】 汉中市一江两岸开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政府设立的天汉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巡护、建设管理等工作。 汉台区、南郑区人民政府负责天汉湿地公园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与管理等工作。 水利、林业、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公园生物多样性。 三、【禁止行为】 在天汉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建设雕塑、人工景观等不符合公园生态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侵占水面、绿地、滩地等行为。 (三)排放污水,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垃圾(废弃物)及有害物质等破坏公园生态环境行为。 (四)采砂、取土等破坏湿地行为。 (五)非法捡拾和掏取鸟蛋、破坏鸟巢、捕捉鸟类、改变其原生境等干扰鸟类栖息、繁衍及迁徙的行为。 (六)钓鱼、捕鱼等一切形式的捕捞行为。 (七)私自放生动物等行为。 (八)携带大型犬只及未拴绳的宠物入园(导盲、助残等特殊需要除外)。 (九)擅自改变原有地貌、烧荒、开垦、种植及私自伐除、修剪、盗挖植物、林木等行为。 (十)放牧、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释放孔明灯、祭祀等行为。 (十一)擅自进入自然河道进行水上运动。 (十二)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及其他破坏天汉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四、【许可管理】 在天汉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湿地公园规划,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许可。 (一)穿堤埋设管线、修建越堤路、过河设施、码头、其他固定建筑设施等建设性活动。 (二)临时占用河道、滩地、水面。 (三)开展清淤疏浚。 (四)举办文化旅游和体育赛事活动。 (五)设置广告牌、进行宣传和经营性活动。 五、【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决定第三条所列严禁行为以及不按第四条规定办理许可的,由管理机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据此决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处罚措施。 造成公用设施损失的,由专业管理公司评估损失后,当事人须照价赔偿;对于拒不赔偿的,经管理机构催告无效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垂钓的现场没收钓具和渔获。 六、【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将天汉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管理、维修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落实。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宣传、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保护活动。 七、【责任追究】 天汉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布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天汉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关于提请审议《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天汉湿地公园是汉中中心城区最大、最重要的湿地生态空间和绿色地标,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天堂,是市民休闲健身的好去处,也是展现汉中绿水青山生态画卷的“城市名片”。公园的建设与发展,有效破解了中心城区建设与汉江生态保护的矛盾,塑造了人水相亲、城水相融的和谐图景,极大提升了市民生活品质和城市生态魅力。将天汉湿地公园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强化保护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2023年7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了地处汉江汉中城区段的天汉湿地公园,称赞这里是市民“幸福园”。这既是对既往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发展的高瞻远瞩和殷切期望。制定出台《决定(草案)》,就是将习近平总书记的亲切关怀和重要指示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治实践,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科学保护湿地的要求,在天汉湿地公园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予以固化,确保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在汉中落地生根、形成生动实践。二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期盼的民生举措。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随着天汉湿地公园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日益凸显,广大市民和人大代表对其保护与管理给予了高度关注。今年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王若慧等多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议案。制定《决定(草案)》,正是对人大代表议案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与郑重承诺,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天汉湿地公园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保护格局。三是系统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目前,天汉湿地公园的管理主要依据2009年制定的相关暂行办法,其在管理权限、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高标准保护与管理的需要。制定出台《决定(草案)》,是衔接国家法律、补齐制度短板、系统提升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对于维护天汉湿地公园生态安全、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出台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是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审议项目。经8月13日第63次主任会议研究,制定出台《加强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决定(草案)》。为确保立法质量,我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于8月底制定了详细的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新利任组长,市人大农工委、法工委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水利局、市一江两岸办等)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立法起草小组,构建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起草、协调与审议机制。9月起,立法起草小组先后开展了实地调研、专家论证、部门协商等一系列工作,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数易其稿,于9月20日形成了《决定(草案建议稿)》。随后,我委就《决定(草案建议稿)》广泛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等多方面的意见建议,召开了专题意见征询会,反复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法工委就个别条款征询了省人大法工委的意见。9月26日,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认为《决定(草案)》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立法依据充分,内容较为合理,体现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科学修复的方针,突出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决定提交主任会议审定。10月27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8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紧扣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制度创新与可操作性,全文共八条: 一是明确保护范围。第一条依据市政府相关文件,清晰界定了天汉湿地公园的管理范围,为后续各项管理措施的实施提供了空间依据。 二是压实工作责任。第二条明确了市一江两岸开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厘清了相关区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并列举了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所需承担的协同管理任务,强调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构建权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责任体系。 三是列明禁止行为。第三条针对当前公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详细列举了十二项严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建筑、擅自侵占水域绿地、破坏生态环境、干扰鸟类栖息、违规捕捞、私自放生、不规范携宠入园、破坏植被地貌、用火风险行为、无序水上活动以及损坏公共设施等,为规范游园行为、强化执法监管提供了明确指引。 四是规范许可管理。第四条明确了在公园管理范围内进行特定活动(如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清淤疏浚、举办活动、设置广告及经营等)需按规定办理许可,确保各项活动在符合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序开展。 五是强化处罚与赔偿。第五条规定了违反禁止行为和不按规定办理许可的法律后果,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处理职责,并对造成公用设施损失的情形设置了赔偿机制和处罚规定。 六是保障经费来源。第六条明确了公园建设、保护、管理、维修等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保护,拓宽资金渠道。 七是严格责任追究。第七条规定了对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追责情形,确保《决定(草案)》有效实施。 八是明确施行日期。第八条规定了决定的生效时间及普遍遵守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