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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金融扶贫资金(互助协会)财务管理细则(试行)

 

  汉台区金融扶贫

  资金(互助协会)财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村级互助资金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壮大集体经济,解决贫困群众发展生产资金短缺,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互助资金是指区内各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运行的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包含由财政注入的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基准互助金、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和互助资金的增值部分(公积金转入互助资金本金、银行利息、借款占用费)组成的资金。

  第三条 建立村级互助资金协会,由区脱贫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区脱贫办(扶贫办)负责互助资金的拨付、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考评,各镇(办)是辖区内村级互助协会监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协会的组织领导、日常监督、会计核算、资金安全及借款备案核查,各互助协会监事会全程监督,协会独立运行。

  第二章   互助资金财务管理

  第四条 村级互助资金财务推行“村财镇管”制度,各镇(办)设立互助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各村协会资金复核、规范账务及监管资金安全,确定专人承担协会会计职能,代理村级协会的记账、会计核算工作并审核村级报备资料。

  第五条村级互助协会负责按照章程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借款业务的审批、借款发放、借款回收、设报账员(兼出纳)记流水账,执行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会员大会、监事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并进行公示。

  第六条镇(办)管理机构以村为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各村互助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镇(办)不得占用、不得平调互助资金。

  第七条 镇(办)管理机构以村为单位分设各村互助资金总账、明细账,做好账务处理。

  第八条 各村报账员负责登记本村互助协会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员台账、会员借还款台账;做好本金与占用费的计算与收回工作,按月与镇(办)会计对账。

  第九条 村级互助协会每次回收的现金,报账员应在当天或次日存入专用账户;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元,并及时报镇办入账,不得瞒收、截留、坐支,更不得设置小金库。提取借款现金须经协会理事长及监事会主任签字同意,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第十条 村级互助协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支必要的办公费(办公文具、票据、报表、打字复印等)和管理人员报酬,其来源为借款占用费收入,不得用互助资金本金支付。购买办公用品由村报账员统一购置不得擅自购买。

  第十一条 村级互助协会的所有入账票据除管理人员务工补贴外(工资报酬),必须是正式税票,严禁白条入账,要附有经办人签字手续、所有支出发票由理事长和监事会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将互助协会的财务资料、各类表册、文件档案按年度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要有互助资金协会理事长、监事会主任在场监交,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签字并形成交接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互助协会应按村务公开的要求,做好协会周期借款财务公开工作,在公布栏中公布协会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侵占、挪用村级互助资金,不准擅自改变互助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互助资金主要用于会员发展生产,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服务等生产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项目等其他与互助资金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村级互助协会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资金投放后,村互助协会须对借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协会或联保小组成员发现借款与项目不符的、违反借款项目合同的、应及时取消合同收回资金。每年年底必须将本协会互助资金的借款和回收、存款利息收入及占用费、管理费实际支出情况在村内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区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金融办要加强对互助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一般性问题立刻整改,对互助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移交线索由区监察委员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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