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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扶贫资金镇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汉台区扶贫资金镇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各镇、办事处和村级扶贫资金的财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结合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安全高效、运行规范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省、市、区下达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镇办应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及《汉台区脱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汉区财发【2017】98号)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同时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扶贫资金进行规范核算。涉及扶贫资金项目的各村应指派专人做好本村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村财镇管的由镇办代为记账)。不具备会计核算条件的村,可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代理机构代为记账。各镇办负责加强对村级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的业务指导和审计检查。

  第三章 会计账簿和凭证

  第五条 各镇办、项目村均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按年度、预算级次、项目类别对扶贫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做到资金收入、支出核算到项目,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建立健全会计档案。

  第七条 扶贫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各镇(办)、扶贫项目村收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均应纳入扶贫专户管理。各镇、村应规范设置扶贫资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时对账,确保资金安全。扶贫资金均应通过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现金结算的,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严禁大额现金支出,除到户补贴外,严禁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支付。

  第八条 扶贫资金的会计凭证应单独装订,附件齐全。

  (一)收入凭证:

  扶贫专项资金的收入凭证包括: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资金拨入凭证和银行进账凭证等。

  (二)支出凭证:

  扶贫专项资金的支出凭证包括:

  1、镇办拨付到村的资金下达文件(文件必须要有具体项目内容和资金管理要求);

  2、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计划书(或实施方案);

  3、项目招标(采购)中标通知;

  4、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协议);

  5、项目验收报告书(项目验收意见);

  6、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7、产业项目实施方案;

  8、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证、支付原材料、人工工资原始凭证等(必须要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9、以“一卡通”发放的补贴、实物形式直补到农户的,除有效支付凭证外,还需附银行资金兑付流水单或实物补助发放名册表(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放名册需经领取人、经办人签字(手印)并加盖村委会或镇办公章。

  10、税务部门开具的项目(工程、货物、劳务)发票,完税凭证;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资助类培训项目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公示确认的受助者名单;政府购买服务类培训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企业或合作社就业合同或协议、月工资发放清单、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其他培训项目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人员名册(签到表)等 ,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有领款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所有扶贫资金的收入、支出凭证,通过银行转账发给农户的补贴花名册,都必须有银行出具盖章的“进账通知单”、“转账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开具的项目(工程、货物、劳务)发票、完税凭证等,原件是会计记账凭证的附件,严禁使用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尤其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拨代支。

  项目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项目实施合同书、政府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审计报告、土地流转合同、劳动用工合同、支付原材料、人工工资原始凭证(劳务费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等是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不得使用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其他项目立项批复、实施计划(方案)等项目资料可有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采取原始凭证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印章的方式,前期已经提供的后期做出说明可不重复提供。

  第四章 会计科目和具体核算

  第九条 各镇办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核算财政扶贫资金,各村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核算财政扶贫资金。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加或减少会计科目。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按项目资金发生时序核算;会计报表按月和年度编报。 

  第十条扶贫资金会计核算(以镇办为例)

     (一)各镇办收到扶贫资金时的会计处理。

  各镇办收到区脱贫共管专户拨入的扶贫资金时,通过“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下设“项目支出拨款”二级明细科目,按产业扶贫\基础设施\互助资金等类别设三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实施村或单位设四级明细科目,具体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拨款——(产业、基础设施、互助资金等)扶贫项目——**村(或**实施单位)

  (二) 各镇办拨付扶贫资金时的会计处理。

  各镇办按规定拨付扶贫资金时,通过“经费支出”科目核算,下设“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按产业扶贫\基础设施\互助资金等类别设三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实施村或单位设四级明细科目,具体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产业、基础设施、互助资金等)扶贫项目--**村(或**实施单位)

      贷:银行存款

  第十一条村级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可参照镇办明细

  科目设置,准确核算扶贫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工程建设类扶贫资金支出,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后,按规定属村集体资产的,应增加 “固定资产”,同时转入“公积公益金”,增加村集体净资产,还应建好固定资产备查台账,详细登记村集体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扶贫资金对外投资的,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它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同时应建好股权登记备查账,详细登记每一个贫困户的折资入股金额,折股比例,准确核算贫困户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收益。

  镇村之间应加强扶贫资金对账工作,确保扶贫资金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

  和竣工审计。各镇村应加快扶贫资金实际报账支出进度。对项目下达3个月以上仍未启动的,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进行督办,对6个月以上仍不能启动的,各镇办应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报请领导小组审批调整,严禁脱贫资金趴窝滞留。

  第十三条 各镇办、项目村在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上,

  应建好扶贫资金收支备查台账和项目建设台账,详细登记每笔资金的收支明细和建设进度。

  第十四条 各镇、办、扶贫项目村应按时编制扶贫资金

  会计报表,定期报送上级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扶贫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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