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汉台区城市管理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不断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执法力度,现通报一批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不断强化守法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治理各项措施,共同维护好我区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并采取下列防尘管理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三)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五)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六)按照规定安装扬尘污染防治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失信名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监管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三)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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