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填报单位(盖章):汉台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黎子豪 联系电话:3186265 填报时间:2026.1.22
行政检查事项数
35 项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数
19项
是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是
是否明确年度行政检查频次
是
是否制定并开展专项检查计划
是
是否公示相关内容
是
公示网址或链接地址
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检查标准
时间安排
年度检查频次
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3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2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和投诉举报)
3
对医师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和投诉举报)
4
对护士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护士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5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2019年2月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和投诉举报)
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2023年7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和投诉举报)
7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8
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9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三次修改)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条第一款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11
消毒管理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12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13
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2018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1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15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监督检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16
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17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18
对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
19
对托育机构备案等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1月至12月
1次(除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