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汉台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汉台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填报单位(盖章):汉中市汉台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杨国星        填报时间:2026128

行政检查事项数

30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数

     20

是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是否明确年度行政检查频次

是否制定并开展专项检查计划

是否公示相关内容

公示网址或链接地址

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检查标准

时间

安排

年度检查频次

1

对兽药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的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26年4月

1

2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及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环节有关事项的检查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2008年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企业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环节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26年5月

1

3

对菌种质量的监督及抽查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按照《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2026年11月

1

4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6年3月/2026年7月

2

5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6年3月/2026年7月

2

6

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6年3月/2026年7月

2

7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按照《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6年5月

1

8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五十三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每季度1次(每个主体不超过2次)

4

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2

10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等

2026年6月

1

11

对果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质量安全实施的检查

《陕西省果业条例》(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果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抽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按照《陕西省果业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1

12

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2006年施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6年8月

1

13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2

14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6年3月

1

15

对畜禽质量安全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2

16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动物防疫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2

17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 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 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1

18

对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6年4月

1

19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6年4月/2026年8月

2

20

对渔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6年9月

1

备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