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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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二)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2次/年或随机抽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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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八)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
2次/年或随机抽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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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 |
《国家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节选)。 第十九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节选)。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划确定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 国家级自然公园内的危险地段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线路,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入相关的区域、线路开展旅游活动。禁止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等不文明旅游行为,禁止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吸烟。 鼓励国家级自然公园通过网上预约、限时分流等方式,科学、有效疏导游客。严禁超过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接待游客。 |
不违反《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事项。 |
月内不超六次 |
每周一次开展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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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是否依法依规办理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进行备案管理 |
1次/年 |
“双随机一公开”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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