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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出台《关于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汉台区出台了《关于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报告方式和重点、审议程序和重点、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作出了安排,要求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区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区政府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还应当就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重大决策的重要部署,是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监督职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