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汉台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关于对《汉台区校外学生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汉台区校外学生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保护受托管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通过调研,召开专题会,广泛征集区教体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城管局、公安汉台分局、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交警一、二大队、各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意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数次修改完善了《汉台区校外学生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在2023年7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汉台区教体局安稳股。为了便于更好的沟通和完善细则,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电子邮箱:994087729@qq.com

传  真:0916——2530619

联系电话:0916——2522691

联 系 人:李斌

汉台区教育体育局

2023年6月12日

汉台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保障托管学生人身安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用餐、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房屋出租者负有督促房屋租赁者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的管理责任。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镇、街道办事处备案制度

第五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 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所要求。

1、营业用房要符合安全鉴定标准,自建房必须有房屋安全使用鉴定报告。

2.应设置在卫生、安全的建筑物内,场所内外不应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不得设置在一楼以下或三楼以上

3.经营面积要与托管人数相适应,最小不得低于80平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和休息、就餐等场所。食品加工场所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休息和就餐场所合计使用面积人均不得低于3平方米。

4.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的场所,要按男女学生独立设置,保证一人一床,不得男女同处一室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

5、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违规改扩建、设计施工缺陷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自建房,不得用于校外托管经营活动。

(二)安保要求。

1.实行封闭式管理,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完善,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应配备具有安保资格的专职安保人员保安配备人数按照托管学生人数与保安数20:1标准配备,配齐橡胶棍、防暴叉等安防器械;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公共区域无死角,视频文档保存期不少于30天。

2.制定安保人员护送责任制度。安保人员应在学生接送途中和托管场所期间进行安全管护。

3.制定门禁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出人员的身份、事由、时间等进行详实登记和安全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三)消防要求。

1、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随时保持畅通。

2.不得使用可燃、易燃和有毒有害装饰材料进行装修。配电线路应暗敷,明敷时应穿阻燃套管保护,严禁飞线和乱接电线。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自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四)卫生要求。

1.应通风良好,常开窗通风换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同时,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每日进行室内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消毒记录。

2.休息场所要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等)每周至少清洗更换一次。水杯、拖鞋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后的水杯放在保洁柜内,拖鞋放在鞋架上。

3.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五)食品安全要求。

1.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食品贮存、冷藏冷冻,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用于盛放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标识明显,生熟分开,清洁干净。

2.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制作凉菜和其他容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高风险食品。

3.一律实行分餐制供餐,严禁向学生提供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按留样制度要求进行留样。

4.加工制作的食品只能在本经营场所当餐食用,严禁向下属分支机构或其他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配送供餐。

(六)从业人员要求。

1.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是学生托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者和其他从业人员应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2.配备主管人员1名,其他从业人员与托管人数至少按照1:10的比例配备。

3.经营者和其他从业人员须掌握安全管理、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取得健康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 申办程序及登记管理

第七条 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向经营场所所在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

2、从业人员犯罪记录信息核查证明(公安部门核查提供为准);

3.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平面布局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相关业务培训合格证明;

8.安全责任承诺书

9、营业用房安全鉴定报告(或房屋验收合格证明),自建房必须提供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报告;

(二)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镇、街道办事处接受报备之后,应联合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建立相关档案

第九条校外托管机构需变更营业登记内容的,应依法到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并到镇、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并进行公告,清算公告结束后到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并在镇、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十一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牵头,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

(一)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现场核查并进行逐一登记备案,做好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整顿规范,对违规经营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联合市场监管、公安、住建、消防教体等相关部门核实后,坚决予以取缔。

(二)区教体局: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信息摸排,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应急疏散、防火、防踩踏等演练;禁止在校教职工在校外开办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教育引导家长拒绝参加未经合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并与校外托管机构签订学生安全协议。

(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依据职责办理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指导镇、街道办事处对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依法督促和检查托管机构开展活动,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检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四)区卫健局: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传染病及疫情防控工作;开展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医疗救治。

(五)区住建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房屋使用安全的指导和配合镇、街道,相关行业部门督促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七)公安汉台分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并依法对托管机构法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信息核查,依法协助镇、街道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八)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镇、街道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其开展防火安全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做好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区政法委: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社会矛盾隐患排查和化解

)区委宣传部:加大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宣传力度,提高家长辨识能力。

(十)区城管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周边影响市貌环境卫生的整治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使用的专项检查清理和查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和招牌

(十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二大队:协助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负责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查处违规接送学生车辆

第十 镇、街道办事处应每月对登记备案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提出并督促整改。要建立与区委政法委、教体、公安、消防救援、住建、环保、市场监管、卫健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应每季度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属辖区的镇、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十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保、消防、卫生、食品和人身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对场所建筑物、安保、消防、用水、用电、用气等有关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二)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用水、用电、防火、防盗、防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疏散、自救、互救的能力。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件及自然灾害时,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发生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十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由镇、街道办事处牵头,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公安、教体等部门配合,对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每年一次年度检查审核,年审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托管机构未经登记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而擅自从事托管活动的,或在托管活动中违规组织开展校外培训、违反消防、建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行业部门牵头,镇、街道具体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汉台区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