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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

《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0814

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汉中市汉台区委关于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汉区发〔20201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有利于增强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全面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坚持依法依规报告。

(二)统筹安排。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确保全面完成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分工负责。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区国资办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四)稳步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类施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分级、分类逐步实现全口径、全覆盖。

三、编报要求

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区本级情况为主。

(一)明确报告重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报告的重点。

1.企业国有资产报告。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牵头部门: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牵头部门:区财政局,配合部门:区金融办及相关部门)

3.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报告。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牵头部门:区国资办,配合部门:区级各相关部门)

4.国有自然资源报告。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配合部门:区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等)

(二)夯实报告基础。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本区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纳入报告的数据和信息必须完全来源于会计决算及国有资产等报表。同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不断健全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摸清资产家底,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三)分类有序推进。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自然资源国有资产要全部纳入报告范围,并按规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采取先纳入报告,内容逐步充实的方式推进;国有文物资产、国有储备土地、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纳入报告的进程,按照“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分类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报告。各专项报告牵头部门要制定健全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范围和内容的时间表,细化工作要求,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报告的主体责任,制订详细方案,认真组织推进。

(四)明确时间要求。区政府每年按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时间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区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在每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每年831日前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等牵头单位完成专项报告,1031日前由区财政局汇总形成汉台区国有资产情况综合报告,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报区政府批准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认真组织整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将组织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并由区人大财经委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交区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区政府的报告按规定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区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后,区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将审议意见分解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及整改和问责情况。区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将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依法作出决议。区政府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加强审计监督。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每年度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由区财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并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起草等有关工作;区国资办负责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起草和报告的有关工作;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专项报告起草和报告的有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会同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国有自然资源报告起草和报告的有关工作;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向牵头单位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综合口头报告由区政府负责同志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报告按区人大常委会分年度规划要求,由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建立协调机制。各专项报告牵头部门负责与区人大常委会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反馈给各牵头部门。各牵头负责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各项改革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督,要与预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注重审计结果的运用。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监督。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分工又有机衔接的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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