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台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
《汉台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汉台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切实解决老旧小区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破损老化、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管理机制不健全、无安防设施等问题,不断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9〕118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老旧小区改造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20〕14号),结合汉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汉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老旧小区改造(以下简称“旧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老旧小区,是指中心城区(8个街道办事处)建成年代较早、具有合法产权、房屋功能不完善、基础配套设施不全、居住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重点是2000年底前建成的小区。本细则所称老旧小区改造是指按照国务院、陕西省和汉中市有关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法规,根据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老旧小区及与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综合改造提升的行为。
第四条 老旧小区改造应按照“政府主导、居民参与,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创新机制、治管并举”的原则进行。优先改造无产权单位、无有效管理、无业委会的“三无”小区和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汉台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旧改领导小组”(见附件1)。
区旧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汉台实际,研究制定我区相关政策规定,并对全区旧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研究处理旧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旧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设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旧改办负责依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汉台实际,起草全区旧改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编制全区旧改项目计划;负责旧改项目年度计划资料收集、信息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做好目标任务的分解、下达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辖区旧改项目进展;衔接市住建局、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旧改有关工作;牵头组织筹备旧改工作中的各类会议;配合发改、财政部门对中央专项资金及中央、省市区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提出分配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产权单位(房改房为原建设单位)作为具体旧改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旧改项目的摸底调查、方案设计及评审、工程招标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旧改期间的宣传、协调、拆违、维稳等相关工作等。同时,要完善好各项审批手续,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初步方案设计批复文件、财政预算安排说明、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审批文件或说明(函)、施工许可证(开工承诺)等。
第七条 区旧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年度改造计划联审;指导实施主体办理招标投标实施方案、城市道路开挖占用许可、城市排水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与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相关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年度改造计划联审;优化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做好旧改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创新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并协助项目单位做好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各项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年度改造计划联审,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报告;争取中央、省市补助资金;落实好旧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指导旧改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区民政局:鼓励、引导志愿者服务队伍等社会组织协助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对旧改小区中符合救助政策的低保、特困对象及时给予社会救助;负责指导各实施主体申报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项目。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并协调做好老旧小区健身器材更新设置工作;负责指导各实施主体申报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配建项目。
区行政审批局: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做好旧改项目中招标投标实施方案、城市道路开挖占用许可、城市排水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审批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指导中心城区老旧小区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指导中心城区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对老旧小区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占道审批及路灯设施手续审批工作;协助做好老旧小区接入天然气、集中供热及树木迁移砍伐等工作。
区棚改办:负责审查各实施主体申报的旧改项目是否在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内。
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负责并指导小区智慧门禁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将老旧小区改造建设成具有智能管理功能的智慧安防小区。
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负责对中心城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楼顶加层改造等相关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的简化优化,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国网汉台供电分公司:负责配合做好全区旧改小区供电管线设施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市国中自来水公司:配合做好全区旧改小区自来水户表及管线设施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广电网络、联通、移动、电信分公司:规整所属的各类线缆,拆除废弃线缆,配合做好各自线缆入地或入桥架工作。
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在旧改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通力协作,履行好相关工作职能,扎实推进旧改项目建设。
第二章 改造类型、内容和目标
第八条 改造类型、内容和目标主要为:小区面貌有更新、房屋功能有提升、具备基本智慧安防小区功能、基础设施有完善、居住环境有改善,规范管理有秩序。(具体改造内容和标准参照附件2)。
第九条 原则上坚持“一小区一策”、“一幢楼一策”,支持并鼓励集中连片的老旧小区统一改造,实施主体要积极按照集中连片的要求,结合每个老旧小区现状,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方案中要明确连片改造范围,改造内容及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或EPC(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装、申报、实施项目。
第十条 旧改应与当前城市建设的重点任务一起谋划,做到以下八个结合:
(一)老旧小区整体改造与城市综合创建工作相结合;
(二)公共服务设施与“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相结合;
(三)供水改造与节水型城市建设相结合;
(四)排水改造与雨污分流、城镇污水提标减排相结合;
(五)小区道路、绿化与海绵城市和节约型园林城市建设相结合;
(六)环卫设施建设与垃圾分类工作相结合;
(七)管线改造与强弱电入地相结合;
(八)老旧小区改造与实施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相结合。
第三章 项目计划申报条件及界定标准
第十一条 旧改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和界定标准:
(一)重点支持小区住宅建筑物于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可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其限定的年限和比例等具体要求按照当年度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三部委印发的申报文件执行;
(二)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公共设施老化、破损、薄弱,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
(三)业主同意改造意愿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旧改范围:
(一)严禁将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纳入旧改范围,对棚改项目已由政府调整或取消的原棚改区域,根据本办法申报程序及要求,可重新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二)严禁将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纳入旧改范围;
(三)严禁借旧改之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第十三条 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每年9月20日前,凡申报次年中央和陕西省旧改项目计划的,由区旧改办对各旧改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资料初审后报联审会议研究,联审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具体需提供资料如下:
(一)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
1.《***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表》(详见附件3);
2.实施主体提供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署的同意改造意见书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对小区进行改造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3.实施方案:项目简介、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改造标准、资金筹措说明;
(二)《老旧小区改造(***年)中央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
(三)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审批文件或说明(函);
(四)开工、竣工时间及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其他所需提供的文件。
第四章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摸底调查。由旧改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老旧小区改造入户调查表》(详见附件5)规定内容,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第十五条 设计测算。根据旧改小区调查摸底需改造内容和住户同意改造意愿,由旧改项目实施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旧改项目进行方案设计和测算。原则上,实施主体要将当年度符合改造条件且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小区统一包装立项。
第十六条 编制方案。结合“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和“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由旧改项目实施主体分开组织编制旧改项目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符合土地、规划、环评、消防、智慧安防等要求的,由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计划申报。由旧改项目实施主体依据旧改项目计划申报条件,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上报区旧改办,由区旧改办初审后报联席会议研究,联审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由旧改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程序组织旧改项目招投标,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对于统一包装立项的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可分标段招标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
第十九条 协议签订。由旧改项目实施主体与中标的施工及监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改造内容、标准、时限及付款方式等。
第二十条 实施改造。协议签订后,由中标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项目施工改造。在施工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和责任分工做好宣传、协调、拆除、拆违、维稳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旧改项目竣工后,由旧改项目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单位进行验收,并邀请区旧改办、社区、业委会及业主代表参加。验收结果报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区旧改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料交接。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旧改项目实施主体将改造资料副本交业主委员会保存;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将改造资料副本留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后期管理。改造后的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实施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会实施管理。
第五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进行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主要来源:
中省补助资金:每年按照旧改计划下达情况,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集中评审后上报申请中央和陕西省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使用范围,按照《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陕发改投资〔2019〕1045号)执行。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关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执行。省市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区财政结合本地财政收入水平,切实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单位投资:老旧小区有产权单位的,鼓励产权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主动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居民出资:居民出资比例不低于20%,由旧改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专户,统一收取、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鼓励居民个人捐资、以工代捐等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社会资金:对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超市、保洁、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运用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积极探索金融对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央、省市区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汇集,并按照旧改项目的补助额度统一拨付给旧改项目实施主体,旧改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协议约定拨付资金。居民自筹等来源资金,由区旧改实施主体纳入该项目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年由陕西省住建厅、财政厅下达旧改计划的项目,3个月内未开工的,由区旧改办责令旧改项目实施主体限期1个月开工,6个月内未开工的,由区旧改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旧改项目实施主体下发督办函,并责成限期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旧改项目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依据指定的资金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将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当年对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督查内容,实行检查通报。区考核办在年终考核中予以运用。
第二十九条 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强化小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为推进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十条 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人员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质量技术标准,并自觉接受业主和社会各界监督。凡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业主利益等问题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旧改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向区政府以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业委会(物管会)应建立健全改造后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至2025年7月30日废止。
第三十五条 如遇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最新规定要求执行。
附件:1.汉台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汉台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红菊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王翰钧 区住建局局长
成 员:区发改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审计局局长
区水利局局长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教体局局长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副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副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局长
区棚改办主任
国网汉台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中国移动汉台分公司总经理
中国电信汉台分公司总经理
中国联通汉台分公司总经理
市国中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广电网络汉中分公司总经理
区旧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9年10月22日印发的《关于成立的汉台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废止。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汉台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