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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

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参照中、省、市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结合汉台区实际,对《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汉台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按照上级要求,制订了《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汉台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3.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4.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5.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

6.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9



  附件1

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134号)、《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汉政办发〔20201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汉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政府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分局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规定的实施,协调推进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人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等。

第六条  政府建立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本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开人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开人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公开人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十条  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区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1.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分工等情况;

6.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能等情况;

7.级以上(含副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程序和结果;

8.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9.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10.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者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1.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

12.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3.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开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4.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责任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6.救灾、扶贫、低保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8.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9.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10.辖区学校的位置分布情况、学区划分情况及招生情况;

11.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者重组情况;

12.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13.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在汉中市汉台区政府网站公开;

)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档案馆、图书馆及区政务服务中心;

(四)政务新媒体及自建政务APP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开人申请获取本规定第十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公开人应当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方便公民申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开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公开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向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信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公开人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公开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公开人不予公开。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公开人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开人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拒绝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公开人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公开人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公开人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向同一公开人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公开人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人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开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公开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公开人可以不予提供。

公开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公开人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开人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公开人无法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的;

(二)征求第三方意见,无法与第三方取得联系或者未收到其回复意见的;

(三)申请办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公开人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公开人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五条  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公开人提出公开申请,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且该政府信息需要被公众知晓,公开人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府办公室依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八条  公开人应当在每年1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本单位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区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公开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的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汉政发〔20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汉台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分局(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未建立健全下列制度、机制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

(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制度机制。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

(三)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五)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汉区政公办发〔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全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镇(办)(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是否完善、操作是否方便、更新是否及时;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平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建设运行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制定公布情况;

8.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7.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费用收取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制订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指标;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与政务公开评估、考核工作相结合、协同开展。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待改进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年度制订,经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全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待改进的由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全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分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针对各级行政机关的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政府新媒体等平台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合法性、便民性;

(四)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六)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七)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10月底前完成全区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政府办公室。

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确保全区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全区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设立公开方式栏,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别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三条  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部门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意见等。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除主动公开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单位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单位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第六条  按照谁起草、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拟制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拟制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其中,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由起草部门确定其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七条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汉台区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汉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将申请人所寄资料原件一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明后及时确认,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

第四条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其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告知书送达的;

(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部审批和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部门单位或部门科室、下属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告知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告知书必须是正式公文,应具备以下要素:文号、标题(公开类型+告知书)、申请人、申请事实、答复结果、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救济途径可参照表述为: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答复的,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告知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办理环节负责科室及办理时限要求,确保依规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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