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汉台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局、改革创新发展局)、司法局: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6号)有关精神,现就降低我省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将“证书(执照),文本相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指纹等”收费事项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标准由每件500元降低为每件300元。

2.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收费标准由每件450元降低为每件300元。

3.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收费事项中的按照债务总额的0.2%收取降低为按照债务总额的0.18%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我省公证服务收费其他有关事项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1452号)执行。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1月6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