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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汉台环责〔2021〕88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世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50416541M

地址: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唐家巷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1217日(12:30—1320)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第三级沉淀池底部设置有1个外排口,将沉淀池内部分废水排放至厂区围墙外沟渠中,该沟渠沿线有明显白色粉末状沉淀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112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页、绘制的《现场方位图》1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宋世鹏身份证复印件、办公室主任张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及张勇处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秦丹、吴芳(执法证号:616039616256)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对厂区废水沉淀池排污口进行封堵,所有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循环利用,禁止外排。

2.立即对厂区围墙外沿线沟渠内白色沉淀物进行清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台区人民政府或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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