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顺合泰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干少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XW3052
地址:汉台区河东店周寨村
2022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原料堆场未进行密闭,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1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绘制的《现场方位图》1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中顺合泰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干少春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于俊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及于俊峰处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秦丹(27080015024)、范璐(27080015011)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现场复核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事由基本成立,予以采纳。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贰万元(¥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