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顺合泰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干少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XW3052
地址:汉台区河东店镇周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8日(09:30-11:27)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机制沙、建筑用石生产线原料堆场未进行密闭,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2年1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页、2022年1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绘制的《现场方位图》1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中顺合泰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干少春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于俊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及于俊峰处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秦丹、范璐(执法证号:27080015024、27080015011)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原料堆场堆放的砂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台区人民政府或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