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汉台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汉台环罚〔2022〕4号

汉中众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奕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URND9M

地址:汉台区老君镇新岗村六组

202112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第五级沉淀池东侧有1个废水溢流口,沉淀池内部分废水随溢流口流至公司厂区围墙外沟渠中,沟渠沿线有明显白色沉淀物。经陕西正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1217日对该公司废水溢流口进行采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正环检字(2021)第1967号)显示:废水溢流口排口的PH不在标准限值范围内,悬浮物超标0.8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7倍,色度超标0.8倍,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类的监测结果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12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笔录》4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8页、现场勘验图1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陕西正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正环检字(2021)第1967号),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实施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中众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毛奕民身份证复印件、搅拌站站长杨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及杨帆处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秦丹(616039吴芳(616256)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20221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22)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经局务会议研究,不予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超标排污类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壹拾万(¥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218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