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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2〕3号

汉中天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年产50吨树脂彩瓦生产项目于2021年11月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手续;2.你公司厂房未密闭,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直接向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现场勘验图1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现场检查照4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实施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中天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韩玉城身份证复印件、孙晓三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及孙晓三处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首文俊(616028)、赵瑜(616278)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对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整改,并处总投资额(110万元)的百分之四罚款,罚款肆万肆仟元(44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对你公司厂房未密闭,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直接向外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整改,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共实施罚款:玖万肆仟元(¥94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系人:彭学坦 首文俊     电话:2892886   2892895

   址: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汉台区前进西路与兴元路十字

邮政编码:723000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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