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2020年5月29日《汉中市汉台区门头牌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收集意见建议,区城管局对《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将原拟稿第四条第四款第三项“禁止使用喷绘布、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等材料制作牌匾。主干道、重点区域要按总体规划严禁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等材料设置牌匾。”修改为“主干道、重点区域和城市其它区域永久建筑要按总体规划严禁使用灯箱布、喷绘布、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等材料设置牌匾;城市其它区域临时建筑可以选用除灯箱布、喷绘布、泡沫、即时贴及反光性强材料外的硬质材料设置牌匾。”
二是将原拟稿第六条“设置门头牌匾的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镇、办城市管理执法中队进行初审,经各镇、办执法中队审查合格后,填写意见报区城市管理局核准。”修改为:“设置门头牌匾的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镇、办城管综合执法中队进行审核,经各镇、办城管综合执法中队审查合格后,填写意见报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二、区城管委会议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2020年8月13日区城管委会议对《汉中市汉台区门头牌匾管理办法(讨论稿)》所提出意见建议,区城管局对《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将原讨论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单位(门店)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门店)和建成市场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门头牌匾(含名称、标识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单位(门店)和各类专业市场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门店)和建成市场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门头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二是将原讨论稿第四条第一款“门店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做到简洁明了,健康文明,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修改为“门店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做到规范,简洁明了,健康文明,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少数民族习俗。
二是将原讨论稿第四条第三款“积极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材料,展示时代气息,注重突出地域特色,彰显文化魅力。”修改为“选用的灯具应达到节能环保要求。积极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材料,展示时代气息,注重突出地域特色,彰显文化魅力。”
三是将原讨论稿第五条“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内容审查意见及其它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从事餐饮业经营的,须出具卫生许可证。”修改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内容审查意见及其它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从事餐饮业经营的,须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是将原讨论稿第七条“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备案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备案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向原申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是将原讨论稿第八条“各街道两侧单位(门店)对于设置的门头牌匾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污浊、破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貌。”修改为“各街道两侧单位(门店)和各类专业市场对于设置的门头牌匾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污浊、破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貌。”
六是将原讨论稿第九条“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应定期对全区门头牌匾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有违反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之相关规定的,由各镇、街道办城管综合执法中队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或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门头牌匾设置责任方承担。”修改为“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应定期对全区门头牌匾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有违反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之相关规定的,由各镇、街道办城管综合执法中队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予以改正或处罚,所需费用由门头牌匾设置责任方承担。”
三、区深改会议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2020年9月2日区深改会议对《汉中市汉台区门头牌匾管理办法(讨论稿)》所提出意见建议,区城管局对《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将原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门店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做到文字规范正确,简洁明了,健康文明,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修改为“门头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或简称及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做到文字规范正确,简洁明了,健康文明,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少数民族习俗。”
二是将原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版面风格、色调、造型应当与店(门)面自身、周边环境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修改为“版面风格、色调、造型应当与店(门)面自身、周边环境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突出历史文化感和时代感。”
三是将原审议稿第四条第五款“定位”修改为“位置及标准”。
四是将原审议稿第四条第五款第一项“牌匾设置坚持“一街一景、一楼一线、一店一匾”,以不遮挡采光窗、不破坏建筑特色及不侵犯他人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修改为“牌匾设置应区分一般街区、商业街区、历史文化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和有特殊规定的区域设置门头牌匾,可突出个性化差异,以不遮挡采光窗、不破坏建筑特色及不侵犯他人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
五是将原审议稿第四条第五款第二项“一层店面的牌匾设置原则上要求牌匾下沿齐一楼相邻门头,上沿低于二楼下窗台线0.2米,相邻牌匾要做到上平下齐,高度一般为1.2米—1.6米、厚度一般为0.08米—0.23米。一楼以上垂直招牌的形式、高度必须统一,造型美观新颖,原则上采用滚动式霓虹灯或其他新型发光材料设置;下沿一般与二楼窗户上沿相齐,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少于2.6米,外挑距离不得超过0.5米,沿街建筑物的门头牌匾不得多层设置,原则上每位经营户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一块牌匾;一楼以上的单位需设置单位名称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铜牌或在一楼大厅内、门前设置指示牌。”修改为“一楼店面的牌匾设置原则上要求牌匾下沿齐一楼相邻门头,上沿在檐口以下,门头牌匾设置同一区间应达到宽度一致,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相邻门头之间不留间隙,沿街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一楼以上的单位需设置单位名称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铜牌或在一楼大厅内、门前设置指示牌。”
汉中市汉台区城市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