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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镇(街道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细则(试行)

 

  

  汉台区镇(街道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报账制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支付程序,减少资金报账核销环节,根据《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报账范围 所有财政扶贫资金按本细则报账核销。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贫困地区、扶贫对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责任主体 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账核销;拨入镇办实施的项目由镇办负责报账核销。

  第四条 资金拨付 财政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可在项目审核确定后,预付一定比例资金,再按照项目进度拨付,交工验收结束后及时结算报账。

  第五条 核销额度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销数以下达该项目的财政扶贫资金数额为限,不得报账核销超出项目计划的资金或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属招投标项目的,以审计认定的决算数额为准,不得超额报账核销。质量保证金以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比例预留质保金。

  第六条 报账凭据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销凭证由项目实施单位按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报账核销单应据实填写,并附各种有效的报账原始票据,具体为:       

  (一)产业发展类

  1.到户补助项目:⑴项目实施方案;⑵到户验收花名册;⑶项目验收意见书;⑷资金公示影像资料;⑸银行资金兑付流水单(通过惠农“一卡通”兑付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⑹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项目:⑴项目实施方案;⑵贫困户参与项目利益联结资料(贫困户签字的物品发放花名册、工资表等以及其他支付给贫困户的有效凭证);⑶项目验收意见书;⑷相关发票;⑸购销合同(不涉及物品采购的除外);⑹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贷款贴息项目:⑴银行借款借据;⑵贷款到账凭据;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⑷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工程类建设项目:

  1.自主实施项目(村建自管项目):⑴项目实施方案;⑵项目施工合同;⑶项目预、决算;⑷验收意见书;⑸项目公示影像资料;⑹相关发票;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招投标项目:⑴项目立项批复书(含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文件);⑵项目实施方案;⑶中标通知书;⑷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⑸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除外);⑹项目验收意见书;⑺项目竣工审计报告;⑻项目公示的影像资料;⑼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证(劳务费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名册);⑽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其他类: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行业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检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村组提出项目交工、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组织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审查支出票据、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项目计划及资金使用范围,并在发票上加盖“XXX(单位)脱贫资金报账专用章”,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第八条 监督管理 财政扶贫项目严格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实行区级部门或镇办报账核销管理,各负其责。财政、扶贫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销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细则》由汉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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